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規范交易中心收費行為,建立規范、透明、合理的收費制度,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收費是指交易中心為煤炭及煤炭制品(以下統稱“煤炭”)交易交收結算等業務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管煤炭交易交收結算等活動,提供信息、數據、咨詢、代理、會議、培訓、宣傳等服務,銷售或授權使用增值技術產品等而向市場主體收取的費用,可包括以下收費項目:

(一)會員費;

(二)交易服務費; 

(三)交收服務費;

(四)結算服務費;

(五)信息/數據/咨詢/代理服務費;

(六)會議/培訓費; 

(七)宣傳服務費;

(八)技術產品銷售費/系統使用費; 

(九)交易中心設定的其他收費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中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以及費用的收取,不適用于第三方服務提供機構向市場主體的收費。

第四條 交易中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則,促進煤炭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第五條 交易中心制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綜合考量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場所和設施、履行組織和監管交易交收等活動職責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情況,相關商品、服務和設施的市場供求,煤炭交易市場發展狀況和要求等因素。

第六條 交易中心根據服務煤炭交易市場穩定發展的要求,可以針對交易品種種類、服務模式、市場主體、收費項目的不同制定不同收費標準,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收、免收和恢復相關收費。

第七條 交易中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依據與影響因素發生重大變化、適用的收費期限屆滿或出現收費不合理等情形的,交易中心及時調整相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對外發布,或以協議、補充協議形式與市場主體單獨確定。

第八條 交易中心制定、調整相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時,應當對提供交易場所和設施、履行組織和監管相關交易活動職責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情況,對煤炭交易市場發展狀況和要求、相關交易場所的收費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對可能帶來的影響和風險進行評估。

交易中心開展收費的調查研究、分析評估,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結合相關業務一并進行。

第九條 交易中心在調查研究、分析評估的基礎上,擬定、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方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二)制定、調整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交易中心牽頭部門制定、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方案,經相關部門聯簽后,報交易中心總經理辦公會審定。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制定、調整具體的收費項目、標準,或在一定期限內減收、免收及恢復相關收費,以公告或通知形式對外發布,或以協議、補充協議形式與市場主體單獨確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違規違約及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平臺上進行的交易活動,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國家法律法規及《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試行)》等交易中心相關制度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違約行為”是指交易會員或物流、質檢、倉儲等市場活動參與者違反交易中心制度規則或協議約定的行為。

第三條 交易中心根據“預防為先、事中化解、事后處理”的原則進行違規違約投訴管理,以交易制度和協議約定為依據,對交易會員或市場活動參與者的資質進行核驗;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對市場活動進行日常監督,對違規違約行為進行專項調查、認定、調解或處理。

第四條 違規違約行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在交易中心從事交易及相關市場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交易中心主要職責

第六條 交易中心在違規違約行為管理過程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事前 1. 審定市場參與者資質準入條件,對準入材料進行核定; 2. 審定市場參與者違規違約行為管理相關制度; 3. 設置違規違約投訴處理委員會; 4. 根據交易規則和各方協議,對市場參與者在交易中心進行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事中 1. 設立客戶服務熱線,接受投訴、舉報及違約調解申請; 2. 對違規違約行為開展專項調查,通過違規違約投訴處理委員會進行違規違約初定; 3. 進行糾紛調解。

(三)事后 根據交易規則和各方協議,對市場參與者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除上述主要職責外,其他必要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職責。

第三章  日常監督

第七條 交易中心采取日常監督措施進行違規違約行為的事前預防。

第八條 交易中心履行日常監督職責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查閱、復制與交易有關的信息、文件和資料;

(二) 對交易會員及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調查、取證;

(三) 要求交易會員及其他市場參與者陳述、解釋、說明有關情況;

(四) 發現違規違約行為苗頭的,予以提示;

(五) 交易中心履行職責所必須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交易中心對交易會員及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日常監督。

第十條 對日常監督中發現的違規問題,交易中心有權依照相關制度規則對市場參與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暫停權限、取消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四章  違規投訴舉報處理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設置客戶服務熱線接受違規行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應當身份真實,舉報內容明確,除進行電話投訴或舉報外,還應依據具體事實,向交易中心提報相關證明材料及訴求。 對確定虛假不實的投訴、舉報,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進行明確反饋。對不能確定真偽的相關投訴、舉報,交易中心可以啟動專項調查。

第十二條 違規投訴、舉報處理流程:

(一)投訴、舉報人向交易中心報送《違規行為投訴舉報函》(詳見附件1)及相關證明材料,并簽字蓋章,確保內容真實、合法、合規;

(二)交易中心收到投訴、舉報人報送的《違規行為投訴舉報函》后,進行初步核實,對確定虛假不實的投訴、舉報,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進行明確反饋。對難以確定真偽的相關投訴、舉報,交易中心有權暫時凍結市場參與者誠信金、履約保證金,并指定相應業務部門開展專項調查;

(三)交易中心向涉嫌違規方發出詢證函(詳見附件2),涉嫌違規方須三個工作日回復;

(四)若涉嫌違規方對違規事實認定情況存在分歧,應向交易中心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交易中心重新進行核實、認定,結果確定后,發出《處理通知書》(詳見3)。

(五)涉嫌違規方對《處理通知書》無異議的,執行違規處理;或涉嫌違規方雖不認可違規認定,但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執行違規處理。 事實調查不清晰且涉嫌違規方拒不認可的,專項調查處理流程結束,向投訴、舉報方進行反饋,由其通過訴訟、仲裁等其他手段維護權益。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對在日常監督工作中發現的、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等單位通報的以及其他途徑獲得的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有違規行為發生的,交易中心應當開展專項調查。

第十四條  對專項調查的違規案件,交易中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調查取證應當由交易中心組織的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參加。

第五章  違約處理

第十五條 違約處理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原則上市場參與者應本著意思自治的原則進行雙方協商,協商不成選擇由交易中心調解的,采取以下流程:

(一)守約方向交易中心報送《關于申請____違約事項進行調解的函》(詳見附件4)及違約相關證明材料,各項報送材料應簽字并蓋章,確保內容真實、合法、合規。相關材料陳述事實明確的,交易中心有權暫時凍結市場參與者履約保證金;

(二)交易中心根據守約方報送的《關于申請____違約事項進行調解的函》進行初步核實,對確定虛假不實的申請,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進行反饋。相關材料陳述事實明確的,交易中心有權暫時凍結市場參與者誠信金或履約保證金;

(三)交易中心向涉嫌違約方發出違約詢證函(詳見附件5),涉嫌違約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回復,逾期不回復視為不同意交易中心進行調解;

(四)涉嫌違約方不同意交易中心調解的,調解流程結束,交易中心向守約方進行反饋,由其通過訴訟、仲裁等其他手段維護權益; 涉嫌違約方對違約事實認定情況存在分歧,但同意交易中心調解的,向交易中心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交易中心居中調解。 涉嫌違約方認可違約事實,同意交易中心調解的,向交易中心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交易中心居中調解。

(五)調解過程中,若各方經交易中心調解達成一致,基于意思自治達成和解協議,交易中心根據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的授權執行。若調解不成功的,雙方根據合同進行起訴或仲裁。

第六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市場參與者涉嫌違規違約,在確認其行為最終性質前,為防止可能存在的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確保市場參與者權益,交易中心可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要求市場參與者限期說明情況;

(二)暫時凍結誠信金或履約保證金;

(三)交易中心認為必要的其它措施。

第十七條 對市場參與者違規違約行為,交易中心有權依據相關制度規定及其他相關交易規則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可在對市場參與者的信用評價中進行應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違規行為投訴舉報函.docx

附件2詢證函.docx

附件3處理通知書.docx

附件4關于申請__違約事項進行調解的函.docx

附件5違約詢證函.docx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組織的煤炭交易及相關市場活動,保障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有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中心接受國家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 交易中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組織煤炭交易。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中心組織的煤炭交易活動及參與煤炭交易的各個主體,包括交易中心、交易會員、與交易中心合作的相關機構及以上參與主體的相關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煤炭是指經監管部門批準的煤炭及煤炭相關制品,本辦法所稱的煤炭交易是指通過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平臺系統(以下簡稱“交易平臺”),進行線上掛牌、競價等操作,開展合同簽訂、交收、交易資金結算以及交易中心認為應當適用本辦法的其他業務。

第五條 交易中心在國家監管機構許可經營的范圍內,有權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適時推出其他交易品種。

第六條 交易中心現貨交易發生的日期(以下稱“交易日”)以交易中心公告為準。

第二章 交易會員

第七條 交易中心實行交易會員注冊制。交易會員是指按照交易中心要求注冊并通過審核的煤炭、電力、供暖、冶金、建材、化工、化肥等各類煤炭上下游企業或其他組織和中轉加工、經營貿易、物流運輸等產業鏈相關企業或其他組織,具有參與交易中心組織的煤炭交易業務資格,享有相關延展增值平臺服務。

第三章 交易合同簽訂

第八條 交易合同簽訂是指交易會員遵循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規則,通過交易平臺進行的煤炭交易合同信息確認與合同簽署等行為。

第九條 交易中心根據有關規定,可結合實際制定煤炭交易示范合同文本供交易會員參考使用,交易各方必須嚴格按照生效的煤炭交易合同履行義務。

第十條 交易中心的煤炭交易方式為掛牌交易、競價交易等監管部門批準的交易方式。

第十一條 交易會員可選擇不同的交易方式進行煤炭交易;交易中心有權按規定向交易會員收取交易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交易服務費在合同簽訂完成后按照收費標準自動扣繳。交易中心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市場建設維護的需要,對相關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交易品種的數量計量單位原則上為“噸”,價格計量單位原則上為“人民幣元”,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外幣計價。

第四章 交收

第十三條 交收是指交易雙方根據合同約定,按照交易中心的規則和程序交付貨物并轉移煤炭所有權的過程。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根據交易會員選擇的交收方式,提供相應的交收服務,并有權根據服務內容向交易會員收取交收服務費,交收流程及收費標準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十五條 賣方對其售出的商品質量負責,保證其交付的商品符合合同約定。買方對其買入商品有驗收義務。買方驗收時如對商品質量或數量有異議,需及時與賣方溝通,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 交易雙方須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供相關單證,并對其提供全部單證的合法性、有效性、規范性、完整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五章 結算

第十七條 經交易中心開展的煤炭交易,原則上須通過交易中心進行結算,以保障交易雙方的資金安全,防范經營風險。如雙方未在交易中心進行線上貨款結算,交易中心不對交易雙方相關結算資金安全和經營風險等事項負責。

第十八條 交易中心委托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結算機構,為交易雙方提供煤炭交易結算及資金存管等服務。

第十九條 交易雙方須通過交易平臺在上述結算機構開設資金存管賬戶,專門用于交易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的資金結算。

第二十條 交易會員應加強交易資金管理,及時獲取和核對結算數據,妥善保管結算方面的資料、憑證、賬冊等以備查詢。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煤炭交易依法依規依約履行,交易中心實行保證金制度、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及風險警示制度。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實行保證金制度。參與煤炭交易的交易會員在開展交易業務前,資金存管賬戶須有足額的保證金,用于保證遵守交易規則、履行合同約定。保證金的凍結、釋放按照交易中心相關業務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交易中心有權就交易會員的違規違約行為對保證金進行處置。

交易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并按照交易中心的規則和程序履行煤炭交易合同。若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履行煤炭交易合同,交易中心有權扣除該違約方的保證金,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不足彌補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依法進行賠償。

在發生違約情形時,若違約方和守約方自行達成和解,經交易雙方書面申請,交易中心可協助雙方辦理后續事宜。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可對交易會員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交易中心根據交易會員的資金實力、業務規模及在交易中心參與交易和合同履行、貨款結算情況,對交易會員定期進行信用等級評價,促進交易會員誠信經營。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者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調查、發布風險提示函或風險提示公告、暫停交易會員或第三方服務機構權限等措施,以分析、警示風險。

第二十六條 為維護交易會員的合法權益,若發生異常情況,交易中心有權采取調整交易起止時間、調整開市或閉市時間、調整保證金標準、限制出金、暫停交易、終止交易等緊急措施,具體措施由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和公布。

第七章 信息發布

第二十七條 交易中心交易及相關信息由交易中心統一管理發布,主要通過交易中心互聯網站、會員服務系統等方式發布,或通過經交易中心授權的機構組織發布。

第二十八條 交易中心、交易會員及其他相關機構不得發布虛假或帶誤導性質的信息,不得泄露交易中取得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向交易會員提供的任何信息均不構成對交易會員下達交易指令的提示和暗示,交易會員據此產生的風險自負。

第八章 糾紛處理

第三十條 交易會員在交易平臺進行煤炭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自行協商解決,可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也可根據交易中心相關制度提請交易中心調解。交易中心認為有必要時,亦可主動調解。調解不成的,交易任何一方可根據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和法律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交易中心根據雙方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生效判決或生效裁決處置保證金。

交易中心調解不是糾紛解決必經程序及前置程序。

第三十一條 提請交易中心調解的當事人, 應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雙方當事人可基于交易中心的調解建議,達成基于意思自治的調解協議。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中心依據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對涉及交易中心的煤炭交易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交易中心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利,交易會員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交易會員及相關人員應當接受交易中心對其煤炭交易業務的監督管理。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交易中心有權采取必要措施,維護交易中心、交易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組織的煤炭及煤炭相關制品(以下統稱“煤炭”)交易的各項行為,維護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制定的《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管理制度,特制定本交易細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托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平臺系統(以下簡稱“交易平臺”),運用安全、高效、便捷、先進的電子商務技術,為交易會員提供煤炭交易服務。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煤炭交易是指通過交易平臺進行線上掛牌、競價等操作,開展合同簽訂及相關資金結算的業務行為。本細則適用于交易中心組織的煤炭信息發布、配對成交、合同簽訂及相關資金結算等業務。

第四條 若參與交易的相關機構或個人違反交易中心管理規定,或具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時,交易中心有權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暫停部分服務的處理;對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并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二章 相關名詞和定義

第五條 掛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組織下,賣方或買方通過交易平臺,將掛牌商品信息對外發布,由符合資格的對手方提出或雙方協商一致接受該商品信息,按照“雙方自愿”原則成交并通過交易中心簽訂合同的一種交易方式,包括賣方掛牌和買方掛牌兩種。

第六條 競價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組織下,賣方或買方通過交易平臺,將競價商品信息對外發布,由符合資格的對手方自主加價或減價,通過輪番出價的方式,規定時間內以“價格優先”為原則,在延時倒計時截止或競價時間截止后以最高買價或最低賣價成交,并通過交易中心簽訂合同的一種交易方式,包括競買和競賣兩種。

第七條 煤炭的質量應符合《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4年第16號)等規定或標準。

第三章 交易時間、保證金及費用

第八條 開市、閉市時間以交易平臺公布的時間為準。交易中心在必要時有權調整開、閉市時間或暫停交易,并在調整前對外公布。

第九條 參與煤炭交易的交易會員在開展交易業務前,資金存管賬戶須有足額保證金。交易會員保證金在成交后繼續凍結,未成交的交易會員保證金自動釋放。保證金標準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第十條 交易服務費是指在煤炭交易合同簽署后,交易中心按交易金額的一定比例或單位定額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的服務費用。參與煤炭交易的交易會員在開展交易業務前,資金存管賬戶須有足額資金以支付交易服務費。交易服務費在煤炭交易合同簽署后由交易平臺按照收費標準自動扣除;交易會員未成交的,不收取交易服務費。交易中心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市場建設維護的需要,對相關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具體收費標準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四章 掛牌交易流程

第十一條 掛牌方(賣方掛牌時掛牌方為賣方,買方掛牌時掛牌方為買方)提交掛牌申請。掛牌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商品數量、質量、價格(可選擇是否一口價,若是,則摘牌方不可在線議價,若否,則摘牌方可在線議價)、結算途徑、交貨方式、交收時間、掛牌有效期和其他商品及合同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可以對掛牌申請進行核驗,如不符合要求,則退回掛牌方修改;若核驗通過,則在交易平臺上發布掛牌信息。

第十三條 摘牌方登錄交易平臺瀏覽掛牌信息,進行摘牌。若掛牌信息為非“一口價”,摘牌方可根據自身需求向掛牌方提出合理化調整建議。若掛牌信息為“一口價”,摘牌后則進入合同簽訂環節。交易平臺根據摘牌數量核減掛牌數量、更新掛牌信息。

第十四條 摘牌方摘牌后,仍有權摘牌其他類似掛牌商品。

第十五條 若掛牌信息為非“一口價”,掛牌方在交易平臺中可以瀏覽摘牌方信息,并根據摘牌情況確認摘牌方。

第十六條 確認摘牌方后,掛牌方應在2個交易日內起草并在線提交交易合同,摘牌方應在2個交易日內在線確認。原則上交易合同統一采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買賣雙方在掛牌、摘牌之前,資金存管賬戶須有足額資金以支付保證金和交易服務費。

第十八條 交易中心可就交易合同進行核驗。

若核驗,則核驗通過后雙方應在2個交易日內簽署交易合同,交易平臺自動扣除雙方交易服務費。若核驗未通過,則退回掛牌方重新修改合同。若不核驗,則合同確認后自動進入合同簽署環節,雙方應在2個交易日內簽署交易合同,交易平臺自動扣除雙方交易服務費。

第十九條 若合同逾期未簽署,交易中心有權取消該次交易。

第二十條 在掛牌有效期內,掛牌方可自主撤銷已發布且未被摘牌的掛牌信息。在掛牌有效期內未成交的,本次掛牌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掛牌撤銷或掛牌未成交的,交易中心自動釋放凍結的相應資金。

第二十二條 交易會員可通過交易平臺查詢其交易商品的成交價、成交數量等信息。

第五章 競價交易流程

第二十三條 賣方(買方)(以下稱“競價發起方”)發出競買(競賣)(以下稱“競價項目”)申請,競價項目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數量、質量、價格、交貨方式、交收時間地點、結算途徑及競價幅度、起拍價、競價時間、延時倒計時長等信息。交易中心對競價項目申請進行核驗,如不符合要求,則退回競價發起方修改;若核驗通過,則在交易平臺上發布競價項目公告。

第二十四條 買方(賣方)(以下稱“競價參與方”)瀏覽競價項目公告后,可在交易平臺上報名;競價發起方可對報名的競價參與方條件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所有審核通過的競價參與方,在競價項目規定時間范圍內,可參與競價。

第二十六條 在延時倒計時或競價時間截止前,由競價參與方輪番出價,交易平臺上實時刷新當前報價。

第二十七條 在規定時間內以“價格優先”為原則,待延時倒計時或競價時間截止后,以最高買價(競買)或最低賣價(競賣)成交。競價發起方可選擇在交易平臺發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八條 競價發起方應在成交后2個交易日內起草并在線提交煤炭交易合同,競價參與方應在2個交易日內在線確認。原則上交易合同統一采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九條 買賣雙方在競價交易之前,資金存管賬戶須有足額資金以支付保證金和交易服務費。

第三十條 交易中心可就交易合同進行核驗。

若核驗,則核驗通過后雙方應在2個交易日內簽署交易合同,交易平臺自動扣除雙方交易服務費。若核驗未通過,則退回掛牌方重新修改合同。若不核驗,則合同確認后自動進入合同簽署環節,雙方應在2個交易日內簽署交易合同,交易平臺自動扣除雙方交易服務費。

第三十一條 若合同逾期未簽署,交易中心有權取消該次交易。

第三十二條 競價未成交的,交易中心自動釋放凍結的相應資金。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三條 交易會員通過交易中心交易存在以下行為時,將認定為違規:

(一)參與交易的會員發布虛假不實信息;

(二)作為合同發起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合同信息;

(三)作為合同對手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合同信息;

(四)合同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合同;

(五)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 若發生上述違規情形時,交易中心有權按照相關制度進行違規處理,并有權扣除違規方的保證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公平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確保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各類交易會員享受到平等的交易服務,保護交易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平交易原則適用于交易中心所有的交易會員、交易品種以及全部交易活動,在研究、授權、決策、交易執行等與交易管理活動相關的各個環節均嚴格遵守公平原則。

第三條 交易中心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公平交易的相關規定,在交易管理活動中公平對待不同交易會員,嚴禁直接或者間接通過交易中心平臺進行利益輸送,嚴禁利用交易中心舉辦的各類交易活動為任何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 交易中心應對交易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及交易平臺進行合理設置并不斷完善,確保各交易會員在獲得交易等信息方面享有公平的機會。

第五條 交易中心應持續完善競價交易、掛牌交易等交易方式,通過相關制度、流程和技術手段保證各交易會員能夠獲得公平的交易機會。

第六條 交易中心應加強對交易會員交易行為的監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行為日常監控、信息披露和分析評估機制,并做相關記錄,確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七條 交易中心應加強對交易活動的復核,如發現違反公平交易制度的異常交易行為應立即啟動調查程序。

第八條 交易中心應加強對不同交易活動的重點抽樣檢查,重點關注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的情形。對于識別的異常情況,由相關交易會員對異常交易情況進行合理性解釋。

第九條 交易會員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以壟斷、欺詐、串通、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交易秩序。

第十條 交易中心如果發現交易會員涉嫌違背公平交易原則的行為,應按程序及時上報并采取相關控制和改進措施,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實行自有資金和交易資金相分離的資金結算管理機制,設立資金結算安全防火墻,切實維護交易會員資金安全。

第十二條 與公平交易有關的調查記錄、工作底稿、證據、各種文檔、報告等應妥善保存。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與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糾紛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糾紛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中心及其會員和其他合作機構之間,因交易、交收相關事宜發生的糾紛。

第二章  糾紛處理原則

第三條  交易各方應以合同條款為依據,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相關標準、規定處理有關糾紛。

第四條  交易各方應堅持平等協商的原則,在協商中應地位平等,有理有據,立足于長期合作,互惠互利,有利于交易各方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交易中心在調解糾紛過程中,以事實為依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調解工作。

第三章  糾紛處理程序

第六條  糾紛當事人可向交易中心提出調解申請,調解申請和有關材料應在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第七條  交易中心收到糾紛當事人的書面調解申請后,應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和交易中心相關規章進行糾紛受理。

第八條  交易中心受理糾紛調解申請后,可對有關事項進行了解核實或現場取證,并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調解工作,提出調解建議。

第九條  調解達成后,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加蓋公章后生效,并留交易中心一份備案。

第十條  調解不成的,根據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可建立糾紛專家庫。專家為交易糾紛提供專業調解意見和建議,保障糾紛處理的法制化、規范化和透明化。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可將糾紛處理結果納入其用戶誠信記錄體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會員在交易中心平臺的信息資訊獲取和業務操作活動,提高交易中心整體服務質量和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定義

交易中心會員類別包括信息會員、交易會員和中長期會員。

信息會員是指按照交易中心要求注冊并通過審核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自然人,主要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各類信息資訊服務。

交易會員是指按照交易中心要求注冊并通過審核的煤炭、電力、供暖、冶金、建材、化工、化肥等各類煤炭上下游企業或其他組織和中轉加工、經營貿易、物流運輸等產業鏈相關企業或其他組織,具有參與交易中心組織的煤炭交易業務資格,享有相關延展增值平臺服務。

中長期會員是指按照交易中心要求注冊并通過審核的煤炭、電力、供暖、冶金、建材、化工、化肥等各類煤炭上下游企業或其他組織和中轉加工、經營貿易、物流運輸等產業鏈相關企業或其他組織,主要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匯總、業務培訓、鐵路運輸需求數據匯總與銜接、履約監測等基礎服務和中長期合同增值服務。

第二章 會員注冊

第三條 企業或其他組織應按交易中心各會員類別要求提交注冊申請。

第四條 會員注冊要求

申請會員時,需在線閱讀并接受《會員注冊須知》,填寫完善注冊信息,上傳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均應加蓋單位公章(自然人會員簽字),會員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申請注冊成為信息會員的自然人需上傳身份證,企業需上傳營業執照等指定材料。

申請注冊成為交易會員的企業,需在線閱讀并接受《入市協議》,上傳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數字證書申請表、賬戶管理人身份證及注冊申請書等指定材料。

申請注冊成為中長期會員的企業,需上傳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數字證書申請表、賬戶管理人身份證及注冊申請書等指定材料。

其他組織的注冊參照本條要求。

第五條 交易中心收到會員注冊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條 會員完成注冊后,應指定聯系人負責與交易中心對接各項業務。

第七條 會員企業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場所、企業銀行賬戶、企業法定代表人、賬戶管理人及注冊手機號碼等相關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在平臺向交易中心提交信息變更申請并上傳信息變更內容、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信息變更后的注冊申請書、當地工商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等,并承諾上傳信息及材料真實有效。

第八條 交易中心收到變更申請后,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會員信息變更審核工作。

第九條 交易中心每年定期發布信息核驗公告或通知,對交易會員和中長期會員進行信息核驗。核驗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營業執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信息等。

交易會員和中長期會員應在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及時完成信息核驗,如未及時完成信息核驗,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交易會員和中長期會員自行承擔。

第十條 會員類別變更

已注冊成功的信息會員如需開展交易業務或中長期合同業務,可按照交易會員或中長期會員相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通過平臺審核后開展。

已注冊成功的交易會員如需開展中長期合同業務,可按照中長期會員相關要求提交申請,通過平臺審核后開展。

已注冊成功的中長期會員如需開展交易業務,可按照交易會員相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通過平臺審核后享有開展線上交易活動的相關服務。

各類別會員注冊材料要求和平臺審核時間參見本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第三章 會員費收取

第十一條 會員費收取標準及期限參見《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費收取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會員應在注冊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按自然年度繳納會員費,繳費成功后交易中心平臺自動開通會員服務權限。

第四章 會員服務

第十三條 各類別會員服務權限詳見交易中心官網(http://www.zzfengchao.com)公示的《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類別和服務清單》,交易中心有權在不損害或減損會員權利的情況下對服務內容合理優化提升。

第五章 會員資格取消與注銷

第十四條 會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權取消該會員資格:

(一)違反交易中心相關制度規定,影響公平性原則和平臺正常工作的;

(二)被相關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交易行為或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行為受到限制的;

(四)按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具有不符合會員資格規定情形的;

(五)交易中心認定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會員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會員資格的通知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結清與交易中心業務相關的所有債權債務,辦結交易中心規定的所有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可根據需要主動申請注銷會員資格,交易中心收到會員注銷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做出決定,并在會員辦結交易中心規定的所有事項后辦理注銷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會員資格取消或注銷后,會員平臺賬戶內的交易或中長期合同信息,應按《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信息保密制度》及檔案管理要求保存備查。

第六章 會員糾紛解決

第十八條 會員之間出現爭議或糾紛的,可自行協商解決,可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可根據交易中心相關管理辦法提請交易中心調解。交易中心調解不是糾紛解決必經程序及前置程序。

第十九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合理的投訴渠道和糾紛解決機制。客戶服務部為客戶投訴受理部門,依據公司相關管理辦法及規定,負責協調處理會員的糾紛。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交易會員保護指引

第一條 為保護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會員合法權益,維護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引導交易會員參與煤炭及煤炭相關制品交易,促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保證金制度,用于保障交易會員遵守交易規則、履行合同約定。

第三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制度,規范信息發布流程,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發布可能對交易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切實履行信息發布職責,提高市場透明度。

第四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會員信息保密制度,對收集的交易會員信息嚴格保密、確保安全。除非法律、法規及有關國家行政或司法機關有明確要求,交易中心不對他人提供相關信息。

第五條 交易中心嚴格落實交易會員適當性指引并強化監管,制定并公開交易會員交易準入條件,并進行動態評估與調整。

第六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合理的投訴渠道和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有關糾紛并接受監督。

第七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公平交易制度,如發現違反公平交易制度的異常交易行為應立即啟動調查程序,要求相關交易會員對異常交易情況進行合理性解釋,并及時處置。

第八條 交易中心持續關注交易會員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交易履約情況事項時,可要求交易會員提供相關說明和證明;當交易會員出現交易價格明顯異常、交易量明顯異常、資金異常以及交易中心認定的其它異常情況時,交易中心將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并要求該交易會員說明相關情況。

第九條 交易中心嚴禁交易會員將其交易資格委托他人管理或交與他人承包經營,如因交易會員將其交易資格委托他人管理或者交與他人承包經營帶來損失或糾紛,由該交易會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交易中心嚴禁交易會員聯手買賣,操縱市場價格,一經發現有權將該交易會員交易業務予以取消;情節嚴重的,有權取消該交易會員的交易資格;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交易會員及相關人員應當接受交易中心對其交易業務的監督管理。對于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協助或妨礙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交易中心有權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會員指導制度,通過交易中心官網、現場指導等方式向交易會員介紹交易規則等內容,并充分揭示交易風險。

第十三條 本指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交易會員適當性

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組織的煤炭交易相關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交易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交易會員適當性管理,是指交易中心根據煤炭交易的商品特征和風險特性,確定適當的交易會員資格條件、履行告知義務,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交易會員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評估自身的商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認真把控商品交易業務各環節風險,嚴格執行交易會員適當性管理的各項要求。

第三條 交易中心應當立足于保護交易會員合法權益,告知交易會員參與煤炭交易必備的能力。

第四條 交易會員需知曉煤炭交易所涉及的國家及地方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應對煤炭交易可能發生的政策風險、煤炭和煤制品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各方面風險。

第五條 交易中心為申請注冊的交易會員,提供《會員注冊須知》、《入市協議》及各項交易規則,交易會員應認真閱讀并了解交易會員資格要求、交易規則和可能存在的交易風險。

交易會員對上述材料中的內容有不理解或不清楚的地方,需及時咨詢。交易會員在線確認并提交注冊信息后,表示已同意并愿意遵守交易中心交易業務規則,并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第六條 交易中心應當遵循本指引,認真核驗交易會員在交易平臺開立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開戶”)的申請資料。

(一)應對交易會員提供的各項開戶材料進行完整性和一致性核驗;

(二)核驗無誤后為客戶辦理開戶手續。

第七條 交易中心為交易會員申請開戶,應當告知和指導該交易會員申請開立賬戶及首次入、出金操作流程。

第八條 交易會員須為依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能獨立從事煤炭交易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并符合《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交易會員須保證其提供的各種相關證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條 交易會員應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開戶材料。

第十條 下列單位不得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開戶:

(一)有嚴重違法犯罪或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后果的經濟糾紛、債務訴訟的企業及其他組織;

(二)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企業;

(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商品現貨交易的機構;

(四)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交易會員不得將交易賬號、密碼及Ukey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轉給他人。交易會員需自行承擔登錄賬號后所有操作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及交易后果。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應根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風險偏好、交易經歷、專業知識等對客戶進行分類指導;并根據需要針對不同類別客戶進行相關知識、風險教育、法規教育、維權教育等后續培訓,提高交易會員對煤炭市場、參與煤炭市場交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投資風險等的認知。

第十三條 本指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會員信息管理工作,維護會員信息安全,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會員信息是指會員根據交易中心規定,在注冊、開展平臺業務過程中所提供和形成的信息,包括會員的公開及非公開基本信息和會員商業秘密。會員的公開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會員的非公開基本信息包括聯系人、手機號碼、身份證信息等;會員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會員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交易中心及其全體員工對會員的非公開基本信息和商業秘密(以下簡稱“會員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會員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和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會員保密信息。

第四條 交易中心員工應按崗位職責和權限獲取和使用會員相關信息和資料,不得查閱超出職責權限的會員保密信息及交易資料。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客戶服務部、綜合保障部、黨群工作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查閱。

第五條 非經法定有權機關要求或未經會員同意,交易中心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會員保密信息。對外提供的信息涉及會員保密信息的,承辦部門應嚴格按程序向客戶服務部、綜合保障部、黨群工作部進行報批。

第六條 未經批準,下列活動中不得涉及會員保密信息:

(一)進行公開的對外交流、進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二)利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志、書籍、圖文材料和聲像制品進行宣傳或發表文章等;

(三)舉辦公開的展覽、會議,以及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等;

(四)在無保密措施情況下進行計算機網絡操作、傳輸等;

(五)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交易中心應當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和定期檢查,落實各項保密措施,使員工熟悉與其工作有關的保密范圍和各項保密制度規定。

第八條 涉及會員保密信息的會議應明確出席人、列席人和記錄人員,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相關會議資料應設置保密標識,會后妥善處理,如及時回收、專人保存或即時銷毀。

第九條 交易中心全體員工應簽訂保密承諾書,明確員工保密責任。員工工作崗位調整或離職時,應將工作資料及相關會員信息進行移交,嚴禁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帶走或復制。

第十條 對發生泄密事件的部門與個人,要迅速查明情況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程序上報,視情節輕重,按交易中心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交易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會員交易資金管理,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中心所有涉及會員交易資金的結算業務活動,包括賬戶開立、賬務查詢、資金轉入、資金轉出、資金內部劃轉、清算對賬和資金監控等。

本辦法所稱會員交易資金是指交易會員用于支付平臺線上交易活動的資金,包括但不限于保證金、貨款和服務費等。

本辦法所稱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中心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資金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會員交易資金屬于交易會員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借用、挪用、占用,不得擅自以會員交易資金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四條 交易中心的會員交易資金結算業務接入北京市統一登記結算機構(以下簡稱“結算機構”)。

結算機構是指與交易中心簽訂協議,為交易中心辦理會員交易資金收付和結算等資金業務,協助交易中心依法接受其主管和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機構。

第五條 交易中心、結算機構和交易會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辦法以及協議約定,遵循“誠實履約、勤勉盡責”的原則,切實履行會員交易資金管理職責,有效保障交易中心結算業務活動的安全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維護交易會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六條 交易中心應與結算機構簽訂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交易中心在結算機構開立專用結算賬戶。

專用結算賬戶是指交易中心在結算機構開立的專戶,用于存放和記錄會員交易資金,辦理會員交易資金收取和支付業務的專用存款賬戶。

第八條 交易中心的專用結算賬戶與交易中心自有資金賬戶分戶管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業務。

第九條 結算機構為交易會員開立資金存管賬戶(即為交易會員在交易平臺的結算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交易資金的轉入、轉出、內部劃轉和日終清算等信息。

資金存管賬戶是指結算機構在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下為每個交易會員建立的用于交易且具有唯一標識號的二級子賬戶,獨立核算,用于結算機構記載會員交易資金變動明細和余額等信息。

第十條 交易會員需指定一個自有資金賬戶(即交易會員既有的實體銀行賬戶),用于辦理出金業務。

交易會員通過交易平臺綁定其自有資金賬戶和對應的會員交易資金存管賬戶。

交易會員可通過未綁定的自有資金賬戶辦理入金業務。

第三章 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會員交易資金須存放于交易中心在結算機構開立的專用結算賬戶,用于支付平臺線上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入金是指將資金從交易會員指定的自有資金賬戶劃轉至對應的資金存管賬戶,結算機構據此調增會員交易資金存管賬戶余額和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余額。

第十三條 出金是指將資金從資金存管賬戶劃轉至交易會員指定的自有資金賬戶,結算機構據此調減會員交易資金存管賬戶余額和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余額。

第十四條 交易會員當日入金可用于交易,當日閉市清算后方可進行出金。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將交易會員提交的指令及時向結算機構發送,結算機構審核無誤后,辦理資金劃轉。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限制交易會員出金,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一)因存在交易糾紛、涉嫌犯罪等被司法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應有關部門要求凍結資金的;

(二)因被投訴、舉報或涉嫌重大違規,交易中心或有關部門正在調查的;

(三)主管和監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交易會員日間交易時,交易中心逐筆實時處理交易業務,結算機構根據相關指令進行交易會員交易賬戶之間的資金結算。

第十八條 交易中心可根據交易會員當日成交情況按規定的標準計收服務費等費用,結算機構根據交易中心指令從交易會員的資金存管賬戶扣繳。

第十九條 交易中心對會員交易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無息結算。結算時間根據交易中心開閉市時間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不得隨意劃轉會員交易資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按照法律法規、交易中心制度規定和交易中心與交易會員的約定,向交易會員收取與交易有關的服務費或其他款項;

(二)因違反交易中心保證金制度,應扣除交易會員的相關款項;

(三)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賬務核對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建立專用結算賬戶資金明細日記賬,定期打印裝訂、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每日對賬。當日閉市清算后,核對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資金明細和余額與結算機構系統中記錄的資金明細和余額,核對會員交易資金存管賬戶資金明細和余額與結算機構系統中記錄的資金明細和余額,做到賬賬相符。

第二十三條 交易中心可根據交易會員需求,定期為其提供紙質版結算數據,交易會員對數據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條 每日閉市清算后,交易中心為交易會員提供當日結算數據。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的,交易中心將及時公告或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應妥善保管結算數據、相關憑證和賬冊等資料,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二十六條 交易會員應當每日及時核對資金變動明細和余額等數據。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在下一日開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在上述時間內,交易會員沒有書面通知交易中心的,視作已認可結算數據。

第五章 風險與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交易會員應當保證向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真實合法、準確完整,對在交易平臺成交的合同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交易中心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交易會員的結算數據、相關憑證和賬冊等資料進行檢查時,交易會員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結算機構應當協助交易中心對結算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通知交易中心:

(一)會員交易資金存管賬戶與自有資金賬戶持有人所登記身份信息存在差異;

(二)會員交易資金存管賬戶中的資金數據存在異常;

(三)交易會員在資金結算方面存在違規行為或可能導致風險的行為;

(四)可能影響會員交易資金安全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其他情形;

(五)與交易中心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交易中心和結算機構應當根據業務流程分別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以保證業務操作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中心、結算機構及交易會員應對所知悉的賬戶信息、資金信息、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產品研發方案、重大經營決策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涉及或未盡的經濟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風險控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炭及煤炭相關制品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交易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大戶報告制度、風險警示制度。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三條  交易中心組織的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是指交易會員繳納的用于保證遵守交易規則、履行承諾的貨幣資金。交易開始前,交易會員應在其資金賬戶內存入足夠數量的保證金。

第四條  原則上現貨交易保證金按照合同基準價款的15%雙邊收取。若在合同履約期限內無違約行為,交易中心所收取的保證金在交易完成時返還或轉為交易貨款。交易中心扣除違約方保證金,用于彌補守約方的損失;不足彌補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依法進行賠償。

第五條  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對上述相應費率進行調整。

第三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六條  為杜絕市場操縱行為,交易中心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交易會員月度交易量超過50萬噸(含)時,交易會員應向交易中心報告其貨源情況、下游資金來源情況。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決定并調整報告標準。

第七條  符合大戶報告條件的交易會員應當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供相關煤炭供應能力的證明;

(二)提供相關資金來源的書面證明;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交易量達到交易中心報告界限的交易會員應主動于下次交易前向交易中心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交易會員名稱、交易會員賬戶、交易代碼、交易量及方向、保證金、可動用資金等。

第四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九條  交易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者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調查、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以分析、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對交易會員進行談話調查風險,或者要求交易會員報告情況并提供補充材料:

(一)交易會員掛牌交易價格與市場預期明顯異常;

(二)交易會員交易量明顯異常;

(三)交易會員資金異常;

(四)交易會員涉嫌違規、違約;

(五)交易中心接到涉及交易會員的投訴;

(六)交易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七)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中心通過電話提醒的,應當保留電話錄音;通過當面談話的,應當保存談話記錄。

第十一條  交易會員有違規嫌疑、交易過程中會出現較大風險的,交易中心可以向相關交易會員發出書面的風險提示函。

第五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十二條  在交易過程中,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場交易存在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1.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調整、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由于無法控制和不可預測導致的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不可歸責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2.交易會員出現結算、交收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將產生重大影響;

3.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且有證據證明交易會員違反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實施細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4.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第1項異常情況時,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調整交易起止時間、暫停交易等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2、3、4項異常情況時,交易中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交易起止時間、暫停交易、調整保證金比例、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一般暫停交易的期限不超過3個交易日。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宣布市場交易出現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應予以公告。因交易中心在市場異常情況下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規范交易中心信息的發布、傳播和使用,保護交易中心的信息權,根據《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包括交易中心組織交易活動中所產生的所有交易信息、交易數據及其他相關信息,交易中心發布的各種公告和通知,交易中心加工產生的信息產品。

第三條 交易中心對信息享有信息權,未經交易中心授權或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布、經營、增值開發、傳播和使用。

第四條 交易中心可以獨立、與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對交易中心信息進行經營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中心信息的發布、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會員以及其他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信息內容及發布

第六條 交易中心實行信息披露制度,交易中心根據有關規定向會員和社會公眾發布信息。

第七條 交易中心根據信息內容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發布,交易中心可根據具體情況對每類信息的發布周期進行調整。

第八條 發布的信息可包括:價格指數、價格、漲跌、成交量、質量、交貨地、交貨時間等數據以及有關的公告和通知。

第九條 交易中心通過會員服務系統、交易中心互聯網站等方式發布信息,也可通過經交易中心授權的機構等組織發布信息。

第十條 信息披露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相關要求,信息發布不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涉及不宜公開的商業秘密、商業信息,并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交易中心、會員、軟件開發商等組織和個人對不宜公開的商業秘密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交易中心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國家行政或司法機關的要求,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交易中心的原因造成信息傳遞中斷,交易中心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交易中心應及時向公眾作出解釋,并盡快使之恢復正常。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對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交交易中心對外發布的信息僅進行形式和格式審查,對該類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性不承擔責任。

第三章 信息傳播及使用

第十三條 會員及其他機構和個人從交易中心獲得的信息僅供其自身使用,未經交易中心許可,不得自行或與第三方合作再傳播或經營。

第十四條 實施傳播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和個人,須向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與交易中心簽訂交易中心信息傳播協議和保密協議。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和個人,須從交易中心或經交易中心授權許可的組織和個人處獲得。

如信息傳播后出現可能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重大事項時,信息披露方應及時向交易中心進行補充說明。

第十五條 經授權的組織和個人在傳播過程中應明確說明信息來源于交易中心,并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

第十六條 交易中心有權對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調查,調查的范圍包括信息傳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戶情況以及收費情況等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交交易中心對外發布的信息未做到真實、準確、完整,或未及時向交易中心提供相關信息,或提供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交易中心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交易中心許可擅自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或未按照交易中心許可管理或約定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除有權終止其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外,有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突發事件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正常運營,防范和及時處理交易中心的突發事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確保煤炭交易活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突發事件是指在交易中心突然發生的,影響和威脅交易中心正常交易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破壞交易秩序、交易中斷、人身傷亡、財務狀況及企業聲譽產生嚴重影響的,需要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突發事件。

第三條  根據交易中心工作實際,將突發事件分為以下幾類:

(一)破壞交易秩序類。主要是指交易中心場所遭受圍堵、沖擊、破壞及其他自然災害造成的毀壞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二)設備故障類。主要是指系統供電、空調設備等資源和設備出現突發性斷供或故障,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三)信息安全事故類。主要是指與交易有關的網絡通信和服務器設備出現突發性中斷故障(軟件故障、硬件故障、數據庫故障、內部網絡故障、黑客攻擊或病毒入侵)、數據丟失、泄密和錯誤或信息設備被盜、機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嚴重事件,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四)其他類。主要是指發生其他突發事件,如火災、疾病、意外傷亡等,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工作的事件。

第二章  突發事件應急組織

第四條  交易中心應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根據突發事件情況做出相應決策,組織實施應急處置、信息發布、故障排查及清除等工作。

第五條  交易中心應制訂各類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能夠迅速、有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處置。

第六條  突發事件處置預案要明確組織領導、部門職責、資源調配和使用、處置責任等。交易中心應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充實應急預案的內容,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突發事件處置原則及程序

第七條  應急處置突發事件遵循分類負責、快速反應、以人為本的處置原則,按照統一指揮、組織有序、分工明確、部門協調、保障有力、信息及時的要求,開展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第八條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由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直接負責指揮、控制、協調、處理。發生一般性突發事件的,按照突發事件的分類,由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突發事件負責,做好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當事件升級或可能升級、先期處置難以控制時,由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直接指揮、協調和處理。

第九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公室要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在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采取果斷措施,在最短時間內控制事態,將危害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盡快恢復交易中心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十條  在事故發生前,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預防人員傷亡和危害發生;在事故發生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積極搶救受傷人員,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員傷亡,減輕事故危害。

第十一條  破壞交易秩序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受到圍堵、沖擊、破壞,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工作時,按以下方式處置:

發生圍堵、沖擊、破壞交易工作秩序,破壞辦公及相關設備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或對工作人員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要在第一時間趕到事發現場,控制事態擴大化,了解事件原由,進行耐心說服解釋,盡量平息事態,恢復秩序。事態嚴重或無法控制的,可直接報警求助,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工作人員在保護好自己安全的前提下,要盡可能保管好資料、辦公設備并協同維護好現場秩序。

第十二條  能源設備故障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交易中心供電、空調設備、打印設備等資源和設備出現突發性斷供或故障,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工作的事件時,按以下方式處置:

當出現空調設備、打印設備等辦公設備故障時,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要盡快實施維護維修工作或補救措施。當出現供電中斷時,應急處置辦公室應及時向供電部門尋求幫助,并盡快恢復電力供應,對于影響煤炭交易時,要及時向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匯報,并對參與交易各方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信息安全事故類突發事件處置。與交易有關的網絡通信和服務器設備出現突發性中斷故障(軟件故障、硬件故障、數據庫故障、內部網絡故障、黑客攻擊或病毒入侵)、數據丟失、泄密和錯誤或信息設備被盜、機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嚴重事件,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時,按以下方式處置:

應急處置辦公室要第一時間作出應急響應,立即查找原因,盡快修復網絡和相關設備的正常運行,恢復正常交易,工作人員及網絡維護人員要合力維持好現場的秩序,做好秩序維護及交易資料保管等工作。如較長時間無法修復網絡或設備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決定是否采取延遲交易或暫停交易等措施,妥善封存相關數據及信息,待問題排查、清除后恢復交易。

第十四條  其他類突發事件處置。發生其他突發事件,導致無法正常開展交易活動的,按以下方式處置:

1.交易中心突發人員重病、受傷,無法繼續進行交易工作的,現場工作人員、監管人員要立即撥打120急救中心,進行救護措施。

2.發生火災突發事故,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要立即疏散現場人員,遠離起火點。如火勢較小且可通過簡易滅火器具控制或撲滅的,交易中心要迅速組織有關人員攜帶滅火器具撲滅火勢,事后要盡快恢復交易;如火勢較大無法控制時,在組織人員撲救的同時,要撥打119消防報警電話進行報警,并同時向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報告。

3.對其他影響正常交易的突發性事件,應按以人為本原則,首先保證人員的安全,其次要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再次要盡可能確保交易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對外宣傳輿論報道處置。突發事件發生后如需對外宣傳解釋,由應急處置辦公室統一出面進行,相關部門要配合提供突發事件的有關材料、證據等。未經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同意或授權,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新聞媒體透露事件的相關信息或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費收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規范透明、科學合理的會員費收費制度,提高整體服務質量水平,充分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根據會員及收費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特制定本會員收費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會員類別包括信息會員、交易會員和中長期會員。會員定義及管理辦法參照《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交易中心所有會員類別。

第二章 信息會員費收取

第三條 信息會員費標準為3千元/自然年/注冊賬號。

第四條 交易中心收到信息會員注冊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申請個人或企業應在注冊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按自然年度繳納會員費,繳費成功后享有相應的服務權限。

第五條 信息會員服務權限自繳費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會員應根據交易中心的收費公告在規定的時限內繳納會員費,逾期三個月不繳費的,服務權限自動關閉,繳納費用后服務權限開通。

第六條 信息會員如需升級為交易會員或中長期會員,要按相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通過平臺審核,補交相應費用。

第三章 交易會員費收取

第七條 交易會員費標準為1萬元/自然年/注冊賬號。

第八條 交易中心收到交易會員注冊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申請企業應在注冊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按自然年度繳納會員費,繳費成功后享有相應的服務權限。

第九條 交易會員服務權限自繳費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會員應根據交易中心的收費公告在規定的時限內繳納會員費,逾期三個月不繳費的,服務權限自動關閉,繳納費用后服務權限開通。

第十條 交易會員如需升級為中長期會員,要按相關資質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通過平臺審核,補交相應費用。

第四章 中長期會員費收取

第十一條 中長期會員費標準為3萬元/自然年/注冊賬號。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收到中長期會員注冊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申請企業應在注冊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按自然年度繳納會員費,繳費成功后享有相應的服務權限。

第十三條 中長期會員服務權限自繳費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會員應根據交易中心的收費公告在規定的時限內繳納會員費,逾期三個月不繳費的,服務權限自動關閉,繳納費用后服務權限開通。

第十四條 中長期會員可按照交易會員相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通過平臺審核后享有開展線上交易活動的相關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類別會員服務權限內容詳見交易中心官網(http://www.zzfengchao.com)公示的《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會員類別和服務清單》。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